附 录
一、政策法规
(一)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牌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 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 装饰装修方案;
(四)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 管理服务费用;
(八) 违约责任;
(九)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反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办法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的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和解除和条件;
(七)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 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喊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历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同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擅自拆改善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物,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总 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的使用空间环境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地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肖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作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地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概括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6 。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 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C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尽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沙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沙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沙,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浆的厚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栅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沙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6 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oC;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沙子宜选用中砂,沙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天。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天
7.3 施工要点
7.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1水泥沙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沙浆。
7.3.2石灰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过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沙浆和水泥
混合沙浆每遍厚度过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施.
7.3.4 用水泥沙浆和水泥混合沙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 用石灰沙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沙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沙浆不提得继续使用.
8.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钓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应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 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1%~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8.3.3 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②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③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④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8.3.5 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②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③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④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⑤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⑥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8.3.6石膏板、钙塑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当采用钉固法安装时,螺钉与板边距离不得小于15mm,螺钉问距宜为150~170mm,均匀布置,并应与板面垂直,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用与板面颜色相同涂料涂饰或用石膏腻子抹平。②当采用粘接法安装时,胶粘剂应涂抹均匀,不得漏涂。
8.3.7 矿棉装饰吸声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房间内湿度过大时不宜安装。②安装前应预先排板,保证花样、图案的整体性。③安装时,吸声板上不得放置其他材料,防止板材受压变形。
8.3.8面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①饰面板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化纹的吻合。②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胶挂。③采用搁置法安装时应留有板材安装缝,每边缝隙不宜大于1mm。④玻璃吸声板的安装如采用搁置法安装,应有定位措施。
9.轻质隔墙工程
9.1 本章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和玻璃墙等非承重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
9.1.2 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轻质隔墙材料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表面和边角。应防止受潮变形。
9.1.4 当轻质隔墙下端用木踢脚覆盖时,饰面板应与地面留有20~30mm缝隙;当用大理石、瓷砖、水磨石等做踢脚板时,饰面板下端应与踢脚板上口齐平,接缝应严密。
9.1.5 板材隔墙、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品种、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9.1.6 轻质隔墙与顶栅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9.1.7 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置的木楔应作防腐处理。
9.1.8 胶粘剂应按饰面板的品种选用。现场配置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决定。
9.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9.2.1 板材隔墙的墙板、骨架隔墙的饰面板和龙骨、玻璃隔墙的玻璃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9.2.2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沿应整齐,不应有污垢、裂纹、缺角、翘曲、起皮、色差和图案不完整等缺陷。胶合板不应有脱胶、变色和腐朽。
9.2.3 复合轻质墙板的板面与基层(骨架)粘接必须牢固。
9.3 施工要点
9.3.1 墙位放线应按设计要求,沿地、墙、顶弹出隔墙的中心线和宽度线,宽度线应与隔墙厚度一致,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9.3.2 轻钢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应按弹线位置固定沿地、沿顶龙骨及边框龙骨,龙骨的边线应与弹线重合。龙骨的端部应安装牢固,龙骨与基体的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1m。②安装竖向龙骨应垂直,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潮湿房间和钢板网抹灰墙,龙骨间距不宜大于400mm。③安装支撑龙骨时,应先将支撑卡安装在竖向龙骨的开口方向,卡距宜为400~600mm,距龙骨两端的距离宜为20~25mm。④安装贯通系列龙骨时,沿于3m的隔墙安装一道,3~5m隔墙安装两道。⑤饰面板横向接缝处不在沿地、沿顶龙骨上时,应加横撑龙骨固定。⑥门窗或特殊接点处安装附加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木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木龙骨的横截面积及纵、横向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②骨架横、竖龙骨宜采用开半榫、加胶、加钉连接。③安装饰面板前面应对龙骨进行防火处理。
9.3.4 骨架隔墙在安装饰面板前应检查骨架的牢固程度、墙内设备管线及填充材料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有不符合处应采取措施。
9.3.5 纸面石膏板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①石膏板宜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龙骨上。②龙骨两側的石膏板及龙骨一側的双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③轻钢龙骨应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应用木螺钉固定。沿石膏板周边钉间距不得大于200mm,板中钉间距不得大于300mm,螺钉与板边距离应10~15mm。④安装石膏板时应从板的中部向板的四边固定。钉头略埋入板内,但不得损坏纸面,钉眼应进行防锈处理。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石膏板与周围墙或柱应留有3mm的槽口,以便进行防开裂处理。
9.3.6胶合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胶合板安装前应对板背面进行防火处理。②轻钢龙骨应采用自攻螺钉固定。木龙骨采用圆钉固定时,钉距宜为80~150mm,钉帽应砸扁;采用钉枪固定时,钉距宜为80~100mm。③阳角处宜作护角。④胶合板用木压条固定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7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上下基层应平整、牢固。②板材隔墙安装拼接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构造要求。③安装板材隔墙时宜使用简易支架。④安装板材隔墙所用的金属件应进行防腐处理。⑤板材隔墙拼接用的芯材应符合防火要求。⑥在板材隔墙上开槽、打孔应用云石机切割或电钻钻孔,不得直接剔凿和用力敲击。
9.3.8 玻璃砖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玻璃砖墙宜以1。5m 高为一个施工段,待下部施工段胶结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后再进行上部施工。②当玻璃砖墙面积过大时应增加支撑。玻璃砖墙壁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③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表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9.3.9平板玻璃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墙位放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隔墙基层应平整、牢固。②骨架边框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组合的要求。③压条应与边框紧贴,不得弯棱、凸鼓。④安装玻璃前应对骨架、边框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有不牢应进行加固。⑤玻璃安装应符合本规范门窗工程的有关规定。
10. 门窗工程
10.1.1章适用于木门窗,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施工。
10.1.2 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①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平整度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附件应齐全。②门窗洞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3 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木门窗应采取措施防止受潮、碰伤、污染与暴晒。②塑料门窗贮存的环境温度应小于50oc;与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在环境温度为0oc的环境中存放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①铝合金、塑料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放并固定牢靠。樘与栓间应用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10.1.4 门窗的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院要求。门窗框、扇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变形和损坏。
10.1.5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
10.1.6 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溶措施,扇与框的确良搭接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7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砖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0.2.1 门窗、玻璃、密封胶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0.2.2 门窗的外观、外形尺寸、装配质量、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塑料门窗中的竖框、中横框或拼栓料等主要受力杆件中的增强型钢,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规格、尺寸。门窗表面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
10.2.3 木门窗采用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2.4 在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五金配件处,均匀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10.2.5 金属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10.2.6 塑料门窗组合窗及连窗门的拼樘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作为内衬,型钢两端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外窗的拼樘料截面积尺寸及型钢形状、壁厚,应能使组合窗承受本地区的瞬间风压值。
10.3 施工要点
10.3.1木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门窗框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部位以及固定用木砖等均应进行防腐处理。②门窗框安装前应校正方正,加钉必要拉条避免变形。安装门窗框时,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两处,其间距不得大于1.2m。③门窗框需镶贴脸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抹灰层或装饰面层的厚度。④木门窗五金配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合页距门窗扇上下端宜取立梃的结合处。窗拉手距地面宜为1。5~1。6m,门拉手距地面宜为0。9~1。05m。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②密封条安装时应留有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的余量,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避免收缩产生缝隙。③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3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门窗安装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②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100mm,固定点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③安装组合窗时应将两窗框与拼樘料卡接,卡接后应用紧固件双向拧紧,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00mm,紧固件端头及拼樘料与窗框间的缝隙应用嵌缝膏进行密封处理。拼樘料型钢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④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用密封胶密封。
10.3.4木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玻璃安装前应检查框内尺寸、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③安装木框、扇玻璃,可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刷底油后安装,并不得将玻璃压得过紧。④安装玻璃隔墙时,玻璃在上框面应留有适量缝隙,防止木框变形,损坏玻璃。⑤使用密封膏时,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
10.3.5铝合金、塑料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安装玻璃前,应清出槽口内的杂物。②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表面应清洁、干燥。③玻璃不得与玻璃槽直接接触,并应在玻璃四边垫上不同厚度的垫块,边框上的垫块应用胶粘剂固定。④镀膜玻璃应安装在玻璃的最外层,单面镀膜玻璃应朝向室内。
11. 细部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1.1本章适用木门窗套、窗帘盒、固定柜橱、护栏、扶手、花饰等细部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
11.1.2 细部工程应在隐蔽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
11.1.3 框架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榫连接。板式结构的固定柜橱应用专用连接件连接。11.1.4细木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底漆。
11.1.5潮湿部位的固定橱柜,木门套应做防潮处理。
11.1.6 护栏、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并能承受规范允许的水平荷载。
11.1.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m,,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栏杆间距不应大于0。11m
11.1.8 湿度较大的房间,不得使用未经防水处理的石膏花饰、纸质花饰等。
11.1.9 花饰安装完毕后,应采用取成品保护措施。
11.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1.2.1 人造木板、胶粘剂的甲醛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1.2.2 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3 施工要点
11.3.1木门窗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门窗洞口应方正垂直、预埋木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进行防腐处理,②根据洞口尺寸、门窗中心线和位置线,用方木制成搁栅骨架并应做防腐处理,横撑位置必须与预埋件位置重合。③搁栅骨架应平整牢固,表面刨平。安装搁栅骨架应方正,除预留出板面厚度外,搁栅骨架与木砖间的间隙应垫以木垫,连接牢固。安装洞口搁栅骨架时,一般先上端后两侧,洞口上部骨架应与紧固件连接牢固。④与墙体对应的基层板板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基层板安装应牢固。⑤饰面板颜色、花纹应谐调。板面应略大于搁栅骨架,大面应净光,小面应刮直。木纹根部应向下,长度方向需要对接时,花纹应通顺,其接头位置应避开视线平视范围,宜在室内地面2m以上或1。2m以下,接头应留在横撑上。⑥贴脸、线条的品种、颜色、花纹应与饰面板谐调。贴脸接头应成45°角,贴脸与门窗套板面结合应紧密、平整,贴脸或线条盖住抹灰墙面应不小于10mm。
11.3.2木窗帘盒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窗帘盒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窗帘盒宜伸出窗口两侧200~300mm,窗帘盒中线应对准窗口中线,并使两端伸出窗口长方相同。窗帘盒下沿与窗口上沿应平齐或略低。②当采用木龙骨双包夹板工艺制作窗帘盒时,遮挡板外立面不得有明榫、露钉帽,底边应做封边处理。③窗帘盒底板可采用后置埋木楔或膨胀螺栓固定,遮挡板与顶栅交接处宜用角线收口。窗帘盒靠墙部分应与墙面紧贴。④窗帘轨道安装应平直,窗帘轨固定点必须在底板的龙骨上,连接必须用木螺钉,严禁用圆钉固定。采用电动窗帘轨时,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
11.3.3固定橱柜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根据设计要求及地面及顶栅标高,确定橱柜的平面位置和标高。②制作木框架时,整体立面应垂直、平面应水平,框架交接处应做榫连接,并应涂刷木工乳胶。③侧板、底板、面板应用扁头钉与框架固定牢固,钉帽应做防腐处理。④抽屉应采用燕尾榫连接,安装时应配置抽屉滑轨。⑤五金件可先安装就位,油漆之前将其拆除,五金件安装应整齐、牢固。
11.3.4扶手、护栏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木扶手与弯头的接头要地下部连接牢固,木扶手的宽度或厚度超过70mm时,其接头应粘接加强。②扶手与垂直杆件连接牢固,紧固件不得外露。③整体弯头制作前应做足尺样板,按样板画线。弯头粘结时,温度不宜低于5℃。弯头下部应与栏杆扁钢结合紧密、牢固。④木扶手弯头加工成形应刨光,弯曲应自然,表面应磨光。⑤金属扶手、护栏垂直杆件与预埋件连接应牢固、垂直、如焊接,则表面应打磨抛光。⑥玻璃栏板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安全玻璃。
11.3.5饰的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装饰线安装的基层必须平整、坚实,装饰线不得随基层起伏。②装饰线、件的安装应根据不同基层,采用相应的连接方式。③木(竹)质装饰线、件的接口应拼对花纹,拐弯接口应齐整无缝,同一种房间的颜色应一致,封口压边条与装饰线、件应连接紧密牢固。④石膏装饰线、件安装的基层应干燥,石膏线与基层连接的水平线和定位线的位置、距离应一致,接缝应45°角拼接。当使用胶粘剂固定花件时,应选用短时间固化的胶粘材料。⑤金属类装饰线、件安装前应做防腐处理。基层应干燥、坚实。铆接、焊接或紧固件连接时,紧固件位置应整齐,焊接表面应无毛刺。刷漆前应去除氧化层。
12.墙面铺装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1.1本章适用于石材、墙面砖、木材织物、壁纸等材料的住宅墙面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2.1.2 墙面铺工程应在装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经验收后进行。当墙体有防水要求时,应对防水工程进行验收。
12.1.3 采用湿作业法铺贴的天然石材应作防碱处理。
12.1.4 在防水层上粘贴饰面砖时,粘结材料应与防水材料的性能相容。
12.1.5 墙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裱糊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得大于85%,应防止湿度及温度剧烈变化。
12.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2.2.1 石材的品种,规格化应符合设计要求,天然石材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12.2.2 墙面砖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2.2.3 木材的品种、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12.2.4 织物、壁纸、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2.3 施工要点
12.3.1 墙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浸水2h以上,晾干表面水分。②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宜小于整砖的1/3。③铺贴前应确定水平及坚向标志,垫好底尺,挂线铺贴。墙面砖表面应平整、接缝应平直、缝宽应均匀一致,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宜做成45°角对接,在墙面突出物处,应整砖套割吻合,不用非整砖拼凑铺贴。④结合沙浆宜采用1:2水泥沙浆,沙浆厚度宜为6~10mm。水泥沙浆应满铺在墙砖背面,一面墙壁不宜一次铺贴到顶,以防塌落。
12.3.2 面石材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挑选,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拼。②强度较低或较薄的石材应在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布。③当采用湿作业法施工时,固定石材的钢筋网应与预埋件连接牢固。每块石材与钢筋网拉接点不得小于4个。拉接用金属丝应具有防锈能。灌注沙浆前应将石材背面及基层湿润,并应用填缝材实临时封闭石材板缝,避免漏浆。灌注沙浆宜用1:2:5水泥沙浆,灌注时应分层进行,每层灌注高度宜为150~200mm,且不超过板高的1/3,插捣应密实。待其初凝后方可灌注上层水泥沙浆。④当采用粘贴法施工时,基层处理应平整但不应压光。胶粘剂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胶液应均匀、饱满的刷抹在基层和石材背面,石材就位时应准确,并应立即挤紧、找平、找正,进行顶、卡固定。溢出胶液应随时清除。
12.3.3 木装饰装修墙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制作安装前应检查基层的垂直试和平整度,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②按设求弹出标高、竖向控制线、分格线。打孔安装木砖或木楔,深度应不小于40mm,木砖或木楔应做防腐处理。③龙骨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横向间距宜为300mm,竖向间距宜为400mm。龙骨与木砖或木楔连接应牢固。龙骨/本质基层板应进行防火处理。④饰面板安装前应进行选配,颜色、木纹对接应自然谐调。⑤饰面板固定应采用射钉或胶粘接,接缝应在龙骨上,接缝应平整。⑥镶接式木装饰墙可用射钉从凹样边倾斜射入。安装第一块时必须校对竖向控制线。⑦安装封边收口线条时应用射钉固定,钉的位置应在线条的凹槽处或背视线的一侧。
12. 3. 4 制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软包墙面所用填充材料、纺织面料和龙骨、木基层板等均应进行防火处理。②墙面防潮处理应均匀涂刷一层清油或满铺油纸,不得用沥青油毡做防潮层。③木龙骨宜采用凹槽榫工艺预制,可整体或分片安装,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牢固。④填充材料制作尺寸应正确,棱角应方正,应与木基层板粘接紧密。⑤织物面料裁剪时经纬应顺直。安装应紧贴墙面,接缝应严密,花纹应吻合,无波纹起伏、翘边和褶皱,表面应清洁。⑥软包布面与压线条、贴脸线、踢脚板、电气盒等交接处应严密、顺直、无毛边。电气盒盖等开洞处,套割尺寸应准确。
12.3.5 墙面裱糊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粉化、起皮、裂缝和突出物,色泽应一致。有防潮要求的应进行防潮处理。②裱糊前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花色、规格进行选配。拼花、裁切、编号、裱糊时应按编号顺序粘贴。③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先垂直面后水平面,先细部后大面,先保证垂直后对花拼缝,垂直面是先上后下,先长墙面后短墙面, 水平面是先高后低。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应包角不得有接缝。④聚氯乙烯塑料壁纸裱糊前应先将壁纸用水润湿数分钟,墙面裱糊时应在基层表面涂刷胶粘剂,顶栅裱糊时,基层和壁纸背面均应涂刷胶粘剂。⑤复合壁纸不得浸水,裱糊前应先在壁纸背面涂刷胶粘剂,放置数分钟,裱糊时,基层表面应涂刷胶粘剂。⑥纺织纤维壁纸不宜在水中浸泡,裱糊前宜用湿布清洁背面。⑦带背胶的壁纸裱糊前应在水中浸泡数分钟。裱糊顶栅时应涂刷一层稀释的胶粘剂。⑧金属壁纸裱糊前应浸水落石出1~2min,阴干5~8min后在其背面刷胶。刷胶应使用专用的壁纸粉胶,一边刷胶,一边将刷过胶的部分,向上卷在发泡壁纸卷上。⑨玻璃纤维基材壁纸、无纺墙布无需进行浸润。应选用粘接强度较高的胶粘剂,裱糊前应在基层表面涂胶,墙布背面不涂胶。玻璃纤维墙布裱糊对花时不得横拉斜扯避免变形脱落。⑩开关、插座等突出墙面的电气盒,裱糊前应先卸去盒盖。
13.涂饰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 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 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 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lo%;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
13.1.5 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 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C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 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 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 施工要点
13.3.1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②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③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协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④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⑤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 涂饰施工一般方法:①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②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③刷涂法:直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 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本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于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 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 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
13.3.6 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 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干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地面铺装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 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14.1.3 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 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 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 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C以上。
14.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 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 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 施工要点
14.3.1 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②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沙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③结合层沙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沙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mm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 水。④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沙浆黏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⑤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 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 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②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③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④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⑤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⑥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⑦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⑧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⑨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⑩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隧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黏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届胶,待不黏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O.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 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②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③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 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②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③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固定牢固。④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⑤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⑥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 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 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 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 施工要点
15.3.1 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沙浆窝嵌。
15.3.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 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沙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 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 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电气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6.1.5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 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16.2.2 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 施工要点
16.3.1 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
16.3.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 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于上。
16.3.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只能”;反面词采用“严禁”。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问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④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